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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豐電力行業新聞速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2020年8月31日至9月30日,中央第六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對國家能源局開展了第二輪第二批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2021年1月29日,督察組向國家能源局反饋了《國家能源局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報告》,并在報告中指出了上述眾多問題,措辭非常嚴厲。其中很多問題被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認為是國家能源局“生態環境保護沒有擺上應有高度”、“推動能源產業結構布局調整不夠到位”、“統籌推進能源發展與生態環保不夠有力”等。
為此,8月31日,國家能源局發布貫徹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報告反饋問題整改方案,提出了64項整改措施,每一項都是行業重點,值得細讀。
國家能源局貫徹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報告反饋問題整改措施清單
一、生態環境保護沒有擺上應有高度
問題1.黨的十九大報告將推進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作為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建設美麗中國的重要組成部分。能源行業與生態環境保護密切相關,能源開發利用會對生態環境造成較大壓力,開發主體以國有企業為主,尤其中央企業占據絕對份額。國家能源局作為能源行業主管部門,是否將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到政策制訂、規劃編制、行業管理全過程,是否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把生態環境保護擺上應有位置,對于推動能源行業綠色發展、轉型發展至關重要。通過談心談話和工作交流,發現國家能源局對此認識還不到位。
整改目標: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推動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學思用貫通、知信行統一。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切實增強統籌推進能源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政治自覺、思想自覺、行動自覺。
整改措施和責任分工:
(1)提高站位,把深入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作為重要政治任務。堅決扛起生態環境保護的政治責任,堅定不移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強化落實《中共國家能源局黨組關于進一步深化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貫徹落實工作的意見》(國能黨組〔2019〕67號),通過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局黨組會專題學習等方式第一時間傳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有關重要指示批示。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論述,組織全局黨員干部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思想內涵,真正做到學懂弄通做實。將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任務落實情況作為各級黨組織民主生活會的對照檢查內容,逐條明確整改措施。完善充實“三會一課”內容,定期開展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專題學習及培訓活動。充分運用網站及新媒體平臺,以新聞動態、理論文章、案例解析等形式,進一步深入宣傳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及時跟進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進展情況。完善層層壓實責任、細化責任分工、強化機制流程的貫徹落實工作體系,嚴格部署辦理,建立工作臺賬,每季度匯總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指示批示貫徹落實情況并召開局黨組會審議,每半年開展一次“回頭看”總結,加強跟蹤落實,形成工作閉環,確保件件有著落、事事有成效。(責任單位:綜合司牽頭,各部門各單位配合;完成時限:2021年12月階段性完成并持續推進)
問題2.一些同志認為,能源領域最重要的是保供,主要是管好產多少煤、發多少電,認為落實“管行業必須管環!鄙胁痪邆錀l件。還有的同志認為,能源領域一些產業布局不合理、過度開發問題,主要都是其他部門和地方造成的,沒有做到與能源發展有機融合、一體考慮,這也是導致我國能源行業長期粗放式發展的重要原因。
整改目標:用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武裝頭腦,切實做到真學真懂真信真用,提高思想認識,理順工作機制,充實干部力量,改善隊伍結構,不斷提升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能力。
整改措施和責任分工:
(2)強化理論武裝。深入開展黨員干部教育培訓,將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作為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學習周”、青年干部教育培訓等重要內容,組織黨員干部深入系統開展學習;圍繞深入推進“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在局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和青年理論學習小組開展學習研討,推動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走深走實;積極選派干部參加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知名高校等舉辦的研修班、專題班,提升生態環保治理能力。(責任單位:機關黨委(人事司)牽頭,各部門各單位配合;完成時限:2021年12月階段性完成并持續推進)
(3)進一步理順生態環保工作機制。按照中央關于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健全機制,明確責任部門,完善相關部門職責機構設置,充實干部力量,優化隊伍專業結構。(責任單位:機關黨委(人事司)牽頭,各部門各單位配合;完成時限:2021年12月階段性完成并持續推進)
(4)加強考核監督。充分發揮干部考核的“指揮棒”作用,將生態文明建設作為年度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考核領導干部堅持正確政績觀,推動綠色發展的情況和實際成效,不斷提升黨員領導干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能力,建設高素質專業化能源干部隊伍。(責任單位:機關黨委(人事司)牽頭,各部門各單位配合;完成時限:2021年12月階段性完成并持續推進)
(一)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不夠深入
問題3.對習近平總書記在“加快我國能源結構調整的建議”“祁連山生態環境整治取得進展 筑牢生態安全屏障尚需攻堅”“霧霾成因和治理的粗淺認識”等有關材料上的重要批示精神,滿足于辦結“交賬”,在加強總體謀劃、長效推動解決問題方面做得不夠,習慣于就事論事、統籌研究能源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少,與相關部門協調研究政策、綜合推動解決問題不夠。
整改目標:加強頂層設計,推動形成與相關部門加強協調、統籌推進的工作機制,加強對地方和企業的督促指導,持續推動問題解決。
整改措施和責任分工:
(5)強化能源規劃對優化能源結構、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的引領作用。研究編制“十四五”能源規劃,進一步突出生態環境保護和大氣污染防治內容,加大能源結構優化調整力度,強化相關的能源發展目標任務。加強能源規劃與國土空間、生態環保等專項規劃的銜接,在規劃中明確與相關部門的協同機制、監管機制及后續評估機制。(責任單位:規劃司牽頭,科技司、電力司、核電司、煤炭司、油氣司、新能源司配合;完成時限:2021年6月)
(6)做好能源領域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積極參與《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等文件擬訂工作,研究出臺《能源碳達峰實施方案》,細化能源領域落實舉措及配套政策。(責任單位:規劃司牽頭,科技司、電力司、核電司、煤炭司、油氣司、新能源司配合;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7)加強省級能源規劃銜接審批工作。指導各地編制省級能源規劃,按照規定程序開展銜接審批工作,確保國家級能源規劃、分領域規劃和省級規劃協調一致。(責任單位:規劃司牽頭,科技司、電力司、核電司、煤炭司、油氣司、新能源司配合;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二)推動能源產業結構布局調整不夠到位
問題4.為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家能源局提出建設能源基地到京津冀等重點區域的12條輸電通道,計劃2017年年底前全部建成投產。但實際有2條通道滯后一年才建成,1條通道至督察時還未建成。
整改目標:推動陜北神木至河北南網擴建送出工程(至督察時未建成)建成投產。
整改措施和責任分工:
(8)推動加快跨省區輸電通道工程建設。按照國家電力規劃等文件要求,督促相關電力企業壓實主體責任,及時協調加快建設進度,確保陜北神木至河北南網擴建送出工程于2020年底前建成投產。(責任單位:電力司;完成時限:立行立改,工程已于2020年11月建成投產)
(9)加強對跨省區通道規劃建設的協調、監測。加強與相關電力企業的溝通對接,密切跟蹤監測通道建設進度,加強源網荷儲有序銜接,及時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困難。(責任單位:電力司;完成時限:2021年重點推進雅中―江西、陜北―湖北輸電通道建設,力爭年內建成投產,持續推進相關通道建設工作)
問題5. 《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要求,到2020年京津冀、長三角地區接受外送電量比例比2017年顯著提高。截至2019年底,京津冀和長三角地區接受外送電比例分別僅比2017年提高4.1個百分點和2.7個百分點,上升比例不明顯。
整改目標:在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前提下,增加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受電規模,進一步優化提升區域接收外送電規模。
整改措施和責任分工:
(10)提高輸電通道運行效率。提高京津冀、長三角地區外受電通道運行效率。(責任單位:電力司;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1)推動重點工程建設。推動山西送電京津冀電網優化改接工程建設。(責任單位:電力司;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2)推動跨省區輸電通道建設。推動白鶴灘―江蘇、白鶴灘―浙江通道核準建設。(責任單位:電力司;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3)做好新增受電通道研究論證工作。在“十四五”電力發展規劃編制過程中做好京津冀、長三角地區新增外受電通道的研究論證工作。(責任單位:電力司;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問題6.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應對氣候變化是黨中央、國務院統籌國際國內兩個大局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是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的有力抓手。對此,國家能源局從推動高質量發展和綠色發展的高度去認識問題不夠,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不夠堅決,2015年以來除參與其他部門組織的考核工作外,未對地方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情況實施有效監管。
整改目標:嚴格落實碳達峰、碳中和目標要求,在“十四五”規劃中明確提出能源消費雙控要求,配合有關部門,對地方能源消費“雙控”情況實施持續監督。
整改措施和責任分工:
(14)把規劃作為落實“雙控”的重要抓手。積極參與擬訂《完善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雙控制度方案》《“十四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關于堅決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的通知》等文件,在能源規劃中明確能源消費雙控要求,加強省級能源規劃銜接審批。(責任單位:規劃司牽頭,科技司、電力司、核電司、煤炭司、油氣司、監管司配合;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5)加強能源“雙控”目標任務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加強地方能源消費基礎數據統計和形勢分析預測工作。配合宏觀經濟綜合部門做好能源消費總量評價考核,組織開展規劃實施情況監管。(責任單位:規劃司牽頭,科技司、電力司、核電司、煤炭司、油氣司、監管司配合;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三)統籌推進能源發展與生態環保不夠有力
問題7.統籌考慮保障能源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不夠,對能源重大工程、重大項目開發建設任務安排的多,但對配套生態環境保護舉措要求的少。
整改目標:加強總體謀劃部署,形成統籌推進能源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計劃體系和工作機制。完善能源發展政策性文件的編制要求,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有機融合、一體部署。
整改措施和責任分工:
(16)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充分體現生態優先、綠色發展要求。在每年的全國能源工作會議方案中提出明確要求,統籌推進能源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在全國能源工作會議典型經驗交流環節,專門安排推進能源綠色發展經驗交流。發揮能源委員會辦公室作用,深入研究保障能源安全和應對氣候變化、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等重點難點熱點問題。持續加強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生態環境保護有關重要指示批示的督查督辦。(責任單位:綜合司牽頭,各部門各單位配合;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7)健全能源規劃體系和年度落實機制。按照能源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有機融合、一體部署的要求,研究編制“十四五”能源規劃及電力、煤炭、油氣等分領域規劃,制定出臺年度實施意見,更加明確生態環境保護要求,更加突出綠色發展的具體舉措。(責任單位:規劃司牽頭,科技司、電力司、核電司、煤炭司、油氣司、新能源司配合;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問題8.2015年,地方上報的《山西霍東礦區總體規劃》未提及霍泉泉域保護。當年,國家能源局在批復時沒有提出異議。2016年12月,礦區總體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意見指出這一問題后,國家能源局未跟進指導有關地區落實相關要求。
整改目標:按照霍東礦區總體規劃環評要求,督促山西省有關方面完成霍泉水源違規開采問題整改。
整改措施和責任分工:
(18)指導督促地方完成霍泉水源違規開采問題整改。會同生態環境部及有關專家,實地指導督促山西省有關方面盡快開展整改工作,責令相關煤礦合規取用巖溶水,采取節約用水、加強礦井水處理等措施,并及時上報整改完成情況。(責任單位:煤炭司;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19)強化煤炭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的制度約束。與生態環境部共同加強政策研究,規范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環評管理,有效發揮規劃環評的約束作用和源頭控制作用。(責任單位:煤炭司;完成時限:2021年8月)
二、政策體系體現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不夠
問題9.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形成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但國家能源局在履行職責、制定政策、編制規劃、安排工作等方面沒有充分體現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整改目標: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頂層設計更加完善,落實舉措更加明確具體,加強政策制定、規劃編制和行業管理,形成能源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有機融合、一體部署的工作機制,推動能源與生態環境和諧發展。
整改措施和責任分工:
(20)健全能源法律法規。有效銜接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應對氣候變化國家自主貢獻目標要求,推動《能源法》《電力法》《煤炭法》制修訂工作取得明顯進展。(責任單位:法改司牽頭,各部門各單位配合;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21)加快構建能源綠色發展新格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聯合國大會和氣候雄心峰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組織編制重點區域能源發展規劃,優化區域能源發展布局,大力發展非化石能源,推動能源清潔高效利用,扎實推進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發展。(責任單位:規劃司牽頭,各部門各單位配合;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一)一些政策思路體現綠色發展理念不夠
問題10.能源法是能源行業改革發展的基礎性法律,對能源領域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具有重要作用。但國家能源局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不夠到位,研究提出立法建議,一度延續傳統工作思路,在提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建議稿)》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送審稿)》中,側重于規范能源開發利用等環節,對促進能源清潔低碳轉型發展等方面聚焦不夠。
整改目標: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在《能源法》審議過程中,充分體現促進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制度要求。
整改措施和責任分工:
(22)加快立法進程。完成報送國務院的《能源法(送審稿)》修改,加強協調推動,按程序加快工作進程。(責任單位:法改司牽頭,各部門各單位配合;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23)加強溝通協調。圍繞整改目標和整改措施,加強與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配合對送審稿的審查修改。(責任單位:法改司牽頭,各部門各單位配合;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問題11.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過程中,在推廣綠色開發技術,促進煤炭集中利用,綜合治理采煤沉陷等方面考慮不夠。
整改目標:《煤炭法》修訂工作中進一步加強推廣綠色開發技術、促進煤炭集中利用、綜合治理采煤沉陷等方面的法律規定,修改相關條款,與生態環境保護法律相協調。
整改措施和責任分工:
(24)強化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研究。組織專家對《煤炭法》修訂草稿涉及的綠色開采技術、煤炭集中利用、采煤沉陷區治理方面的條款進行研究,并對照督察報告反饋意見完善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相關條款。(責任單位:煤炭司;完成時限:2021年6月)
(25)修改完善《煤炭法》相關條款。做好與《大氣污染防治法》銜接,修改《煤炭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煤礦企業應當發展煤炭洗選加工,配套建設選煤廠,提高煤炭質量和利用效率”;將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國家支持進口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補充國內煤炭市場需要”。(責任單位:煤炭司;完成時限:2021年6月)
問題1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修訂中,對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內容系統設計和整體統籌不夠,比如,在支持可再生能源方面,修訂建議稿中相關保障制度不夠明確具體。
整改目標: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在《電力法》審議修改過程中,充分體現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等方面的內容。
整改措施和責任分工:
(26)加快《電力法》修訂。修改《電力法(修訂送審稿)》,推進支持可再生能源消納方面的制度建設。(責任單位:法改司牽頭,電力司、核電司、新能源司、監管司、安全司配合;完成時限:立行立改)
(27)加強相關制度建設。修改《電力法(修訂送審稿)》,有針對性地充實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有關內容。(責任單位:法改司牽頭,電力司、核電司、新能源司、監管司、安全司配合;完成時限:2021年6月)
(28)加強工作銜接溝通。圍繞整改目標和整改措施,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配合對《電力法(修訂送審稿)》的審查修改。(責任單位:法改司牽頭,電力司、核電司、新能源司、監管司、安全司配合;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二)一些規劃思路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不夠
問題13.2013年至2017年,國家能源局審批的煤炭礦區總體規劃中有22個規劃早于環評審查意見,其中11個規劃環評滯后,其余11個至今尚未辦理規劃環評。2013年9月,批復《內蒙古勝利礦區總體規劃》(修編),將原有勝利西二礦田拆分為西二、西三兩個礦田,進一步加劇對典型草原的破壞。
整改目標:將11個至今尚未辦理規劃環評的總體規劃分類處置。督促指導地方有關部門,加快整改內蒙古勝利礦區內有關煤礦生態環保問題。
整改措施和責任分工:
(29)對早于環評審查意見的礦區總體規劃分類處置。對于11個規劃環評滯后但已補齊的礦區總體規劃,要求地方及時組織規劃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對于11個至今尚未辦理規劃環評的礦區總體規劃,按限期辦理規劃環評、停止實施等方式進行分類處置。(責任單位:煤炭司;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30)督促指導地方完成有關煤礦生態環保問題整改。督促指導內蒙古自治區有關方面針對內蒙古勝利礦區西三煤礦存在的生態環保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并組織落實。(責任單位:煤炭司;完成時限:2021年12月階段性完成并持續推進)
(31)完善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頂層設計。加強與生態環境部等部門的協調,從制度層面將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環評審查意見作為規劃審批的重要依據,未依法進行環評的煤炭礦區總體規劃,不得組織實施。(責任單位:煤炭司;完成時限:2021年8月)
(三)推動解決共性問題的政策供給不力
問題14.《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國家能源局工作推動不力,計劃2018年出臺的《燃煤自備電廠規范建設和運行專項治理方案》迄今仍未出臺,一些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地區大量建設自備電廠,不僅導致燃煤總量控制目標落空,而且顯著加劇區域大氣污染物排放。
整改目標:清理規范燃煤自備電廠建設,規范燃煤自備電廠管理。
整改措施和責任分工:
(32)部署規范燃煤自備電廠管理。指導地方有關部門,按要求進一步規范管理燃煤自備電廠,優化資源配置,促進公平競爭。(責任單位:電力司牽頭,監管司、各派出機構配合;完成時限:立行立改)
(33)禁止違規新建燃煤自備電廠。督促各地嚴格落實國家有關文件要求,在2021年印發的文件中再次明確相關要求,禁止新(擴)建燃煤自備電廠,禁止將燃煤自備電廠放在工業項目中備案或以各種名義在國家規劃外核準,堅決查處新發生違規建設的情況。(責任單位:電力司牽頭,監管司、各派出機構配合;完成時限:2021年12月階段性完成并持續推進)
(34)加強燃煤自備電廠數據管理。建立全國火電基礎數據信息平臺,全面梳理包括燃煤自備電廠在內的火電機組基礎數據,加強分析研究,夯實行業管理基礎。(責任單位:電力司;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問題15.近年來,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迅速,對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適宜大規模發展光電風電的“三北”地區,消納問題仍是最大制約。造成棄光棄風問題的原因十分復雜,但作為行業管理部門,可再生能源消納方面存在政策協調不力等問題。
整改目標:出臺《關于建立健全清潔能源消納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保障清潔能源持續保持合理消納水平。
整改措施和責任分工:
(35)建立健全長效機制。研究制定《關于建立健全清潔能源消納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從完善清潔能源規劃機制、健全清潔能源消納市場機制、全面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創新清潔能源消納模式、加強清潔能源消納監管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健全清潔能源消納長效機制。(責任單位:電力司牽頭,法改司、規劃司、核電司、新能源司、監管司、安全司配合;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36)加大清潔能源消納監管力度。會同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對清潔能源消納利用情況進行監管。(責任單位:電力司牽頭,法改司、規劃司、核電司、新能源司、監管司、安全司、各派出機構配合;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37)加強清潔能源開發布局引導。通過科學研究確定清潔能源利用率目標、加強清潔能源消納能力分析,引導各地合理確定清潔能源開發規模、布局和時序。(責任單位:電力司牽頭,規劃司、核電司、新能源司配合;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38)加強統籌協調。推進電源和電網、常規電源和清潔能源協調發展,及時解決清潔能源消納利用問題。(責任單位:電力司牽頭,核電司、新能源司配合;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問題16.棄風棄光率統計方法不統一,存在數據不實情況。如,某一企業2020年實際棄電量為332萬千瓦時,但只上報141萬千瓦時,縮水近60%。
整改目標:出臺棄光率計算和統計辦法,規范行業棄風棄光統計。
整改措施和責任分工:
(39)研究出臺《光伏電站棄光率計算和統計辦法》。在《風電場棄風電量計算辦法(試行)》的基礎上,組織行業有關方面研究起草光伏發電棄電率計算和統計辦法,出臺《光伏電站棄光率計算和統計辦法》,規范行業棄風棄光計算統計,保證數據真實準確。(責任單位:新能源司;完成時限:2021年11月)
(40)對地方和企業加強指導!豆夥娬緱壒饴视嬎愫徒y計辦法》出臺后,及時組織培訓,指導地方和企業做好相關工作。(責任單位:新能源司;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41)強化跟蹤監督。按月統計棄風棄光數據,發現問題及時會同相關單位處理,按季度發布棄風棄光數據,接受社會監督,不斷完善風電光伏行業的技術標準體系。(責任單位:新能源司;完成時限:立行立改并持續推進)
問題17.跨省區外送電是解決新能源消納的重要手段,但14條相關輸電通道中2條通道輸送可再生能源比例不足1%。
整改目標:2021年,晉北至江蘇、錫盟至泰州特高壓直流輸送可再生能源電量比例分別超過20%、10%,全部在運通道(不含西南水電基地送出等100%可再生能源輸送通道)輸送可再生能源電量比例平均超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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